醫院污水處理排放執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
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
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
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建有分
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 GB8978 的相關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和本標準表 5、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范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
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檢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醫療機構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3.2 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
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
療機構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4 廢氣 waste gas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4 技術內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4.1.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 20 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
21 總鉛(mg/L) 1.0
22 總銀(mg/L) 0.5
23 總Α(Bq/L) 1
24 總Β(Bq/L) 10
25 總余氯 1)2
(mg/L)
(直接排入水體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表 2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號 控制項目 排放標準 預處理標準
1 糞大腸菌群數(MPN/L) 500 5000
2 腸道致病菌 不得檢出 -
3 腸道病毒 不得檢出 -
4 pH 6-9 6-9
5
化學需氧量(COD)
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20
20
100
100
7
懸浮物(SS)
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動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類(mg/L) 5 20
11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5 10
12 色度(稀釋倍數) 30 -
13 揮發酚(mg/L) 0.5 1.0
14 總氰化物(mg/L) 0.5 0.5
15 總汞(mg/L) 0.05 0.05
16 總鎘(mg/L) 0.1 0.1
17 總鉻(mg/L) 1.5 1.5
18 六價鉻(mg/L) 0.5 0.5
3
19 總砷(mg/L) 0.5 0.5
20 總鉛(mg/L) 1.0 1.0
21 總銀(mg/L) 0.5 0.5
22 總Α(Bq/L) 1 1
23 總Β(Bq/L) 10 10
24 總余氯 1)2)
(mg/L) 0.5 -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一級標準: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 mg/L。
二級標準: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4.2 廢氣排放要求
4.2.1 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保證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達到
表 3 要求。
4.2.2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表 3 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序號 控制項目 標準值
1 氨(mg/m
3
) 1.0
2 硫化氫(mg/m
3
) 0.03
3 臭氣濃度(無量綱) 10
4 氯氣(mg/m
3
) 0.1
5 甲烷(指處理站內最高體積百分數 %) 1%
4.3 污泥控制與處置
4.3.1 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4.3.2 污泥清淘前應進行監測,達到表 4 要求。
表 4 醫療機構污泥控制標準
醫療機構類別 糞大腸菌群數
(MPN/g) 腸道致病菌 腸道病毒 結核桿菌 蛔蟲卵死亡率
(%)
傳染病醫療機構 ≤100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 >95
結核病醫療機構 ≤100 - - 不得檢出 >95
綜合醫療機構和
其它醫療機構 ≤100 - - - >95
5 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
5.1 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
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
4
5.2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
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
5.3 化糞池應按最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為 24-36h。清掏周期為 180-360d。
5.4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處理后,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5.4.1 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5.4.2 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并對廢液進行處理。
5.4.3 口腔科含汞廢水應進行除汞處理。
5.4.4 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5.4.5 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5.5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
工藝。
5.6 綜合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排放標準時,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
藝;執行預處理標準時宜采用一級處理或一級強化處理+消毒工藝。
5.7 消毒劑應根據技術經濟分析選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鈉、液氯、紫外線
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劑時按表 1、表 2 要求設計。
5.7.1 采用紫外線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 10 mg/L,照射劑量 30-40mJ/cm
2
,照射接觸時
間應大于 10s 或由試驗確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 20 mg/L,臭氧用量應大于 10mg/L,接觸時間應
大于 12min 或由試驗確定。
6 取樣與監測
6.1 污水取樣與監測
6.1.1 應按規定設置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并設置排放口標志。
6.1.2 表 1 第 16-22 項,表 2 第 15-21 項在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總Α、總Β在衰變池出
口取樣監測。其它污染物的采樣點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6.1.2 醫療機構污水外排口處應設污水計量裝置,并宜設污水比例采樣器和在線監測設備。
6.1.3 監測頻率
6.1.3.1 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
日監測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間歇式消毒處理的,每次排放前監測)。
6.1.3.2 腸道致病菌主要監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
賀氏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腸道病毒按 6.1.3.3 規定進行監測。結核病
醫療機構根據需要監測結核桿菌。
6.1.3.3 收治了傳染病病人的醫院應加強對腸道致病菌和腸道病毒的監測。同時收治的感染上
同一種腸道致病菌或腸道病毒的甲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5 人、或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10
人、或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20 人時,應及時監測該種傳染病病原體。
6.1.3.4 理化指標監測頻率:pH 每日監測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監測 1 次,其他污染物
每季度監測不少于 1 次。
5
6.1.3.5 采樣頻率:每 4 小時采樣 1 次,一日至少采樣 3 次,測定結果以日均值計。
6.1.4 監督性監測按 HJ/T91 執行。
6.1.5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5 和附錄。
HOT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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