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型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準-《DB31/T 1063-2017 小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衛生要求》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設置要求、污水消毒要求、污水消毒方法、日常運行管理要求等。
醫院污水是指醫院產生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酸、堿以及放射性物質等的污水。醫院污水排入水體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危害人們的健康。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基層醫療機構污水排放也不能例外。
小型醫療機構,如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護理站、急救站等規模較小的不設住院床位的醫療機構的污水因為水量少,且排放不規律,所以一般的大型生化系統的污水設備不適合來處理這類污水。
上海小型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準-《DB31/T 1063-2017 小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衛生要求》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7、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每張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未經處理的原污水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的應予生化處理。
上海小型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準
醫療機構污水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門診污水處理是否達標將關系到診所能否開辦的一項重要依據。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466-2005)的標準,縣級以下或 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 毒處理后方可排放。綜合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排放標準時,宜采用二級處理 +消 毒工藝或深度處理 +消 毒工藝;執行預處理標準時宜采用-級處理或-級強化處理 +消 毒工藝。
小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備優勢:
(1)設備體積小,占地空間小,對安置地點要求低;
(2)設備無需固定,方便安裝也便于挪動;
(3)臭氧消 毒,殺 菌效率高;臭氧消 毒為主,投加含氯消 毒劑為輔,雙重殺 菌消 毒。
(4)自動控制系統,可根據情況設定參數,達到精 確控制;
(5)功率小,能耗低,單位水處理費用合理。
(6)設備具有管道液位自控、水池液位自吸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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